11月7日,事故发生后,如不具备驾驶资格或有不得驾驶车辆情况的违法驾驶人免费搭乘他人,
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系朋友关系,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王某搭乘吴某的车到外地务工,然而,比如,驾驶人可能存在违反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过错行为,王某要求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致使王某受伤。二人重归于好。从朋友关系入手,双方多次协商无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还可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严重行为。则不符合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

受理案件后,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也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

编辑:沈杰
编审:余涛 黄琪雅
终审:方亮